女小販認劏貓烹食 罪成判囚4周緩刑2年

【on.cc東網專訊】一名女子將聲稱是被車撞斃的貓帶回家,先用刀劏屍去毛再放在膠桶浸水,打算用來做食材煮餸,結果遭鄰居揭發。涉案女子被控一項「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」罪,案件今(23日)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。被告認罪,裁判官明言,文明社會不容許屠宰貓隻,檢驗顯示貓隻沒有嚴重外傷,亦與被告所說牠被車撞死不符。不過,案中無證據指被告親手殺貓,考慮到被告認罪,判被告入獄4星期,緩刑24個月。

現年59歲女被告張蘭嬌,是一個小販。她被控於2023年3月1日,在深水埗白田街51號白田邨健田樓一單位,屠宰一隻貓隻以作食物。案情指,當日執法部門接獲報案,見到屋內有貓屍,被告拿着刀。執法人員到場,發現屋內廁所內有個膠桶,桶中裝滿水,浸着貓屍,貓頸旁邊有把刀。貓隻身體僵硬,口流血,沒有毛。被告當場被捕,警誡下,被告指貓隻是在北河街對開被車撞斃。她將屍體放入鞋盒,用手推車帶貓屍回家,打算食用,她用了幾小時劏貓及去毛。貓屍事後被帶走,檢驗後發現牠懷有4胎,貓隻死因不明。

辯方求情指,被告知道不可殺貓,但以為若貓被撞死便沒有規管,事後深感後悔,承諾不會重犯。根據《貓狗規例》(第167A章),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,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;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。違者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,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。

案件編號:WKCC 1530/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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